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李小伟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二条规定,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十二周岁。此处的“道路”,一般是指公路、城市道路及其他公众通行的场所。本案事故发生时小魏未满十二周岁,其驾驶自行车上路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,存在过错。
在责任承担上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”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>侵权责任编的解释(一)》第五条规定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,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,并在判决中明确,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,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”。本案中,小魏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,小魏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依法由其父母共同承担,若小魏个人有财产的,赔偿费用可先从小魏财产中支付,不足部分由小魏父母共同支付,从小魏个人财产中支付的,应当保留小魏所必需的生活费和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。
法官提醒: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,对道路风险认知及应急处置能力远不及成年人,面对复杂或快速变化的环境更容易发生意外。法律对未成年人骑车上路设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,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及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、维护良好的公共道路交通秩序。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成长道路上的第一责任人,要做好未成年人的出行安全教育工作,切实履行监护职责,把好交通安全责任关,坚决杜绝违规骑行,共同打造安全文明有序出行环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