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。本案中,被告李某向原告陈某某借款73180元,有被告李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转账凭证为证,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借贷关系真实有效,法院予以确认。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,已构成违约,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3180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,法院予以支持。
原告主张另外26820元系现金交付给被告,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,法院不予采信。原、被告约定年息1分,即年利率10%,不违反法律规定,该约定有效,法院予以支持。原告要求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,自2024年5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10%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,法院认为,利息应以73180元为基数,自2024年5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,按照年利率10%计算,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。
原、被告约定了借款的期限,被告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履行还款义务,构成违约,因借条中约定了借款人愿意承担因违约产生的所有费用,原告主张律师费3000元由被告承担,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法院予以支持。
法院判决:一、由被告李某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73180元及利息(利息以73180元为基数,自2024年5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,按照年利率10%计算);二、由被告李某支付原告陈某某律师费3000元;三、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