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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诉书(杨某某开设赌场案)
时间:2022-09-21  作者:  新闻来源:12309中国检察网  【字号: | |

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检察院

起?诉?书

 

天检刑诉〔2022〕9号 

 

  被告人杨某某,男,1984年****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84********,汉族,初中文化,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,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****村委*******号,因涉嫌开设赌场罪,于2021年10月15日被天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1月19日经被本院批准逮捕,即日被天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

本案由天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,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。本院受理后,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。

经依法审查查明:

2019年6月,被告人杨某某用其手机在一个名叫“财富宫”的赌博网站上注册moyafaxi和day8899两个账号,开始在该网站“幸运飞艇”模块下注赌博。后被告人杨某某发现招揽他人参与网络赌博和发展下线有利可图,被告人杨某某便招揽宁某某等人参与网络赌博,发展黄某甲、翟某甲、黄某乙等人成为其赌博网站的下线,并参与网络赌博,杨某某通过其名下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(卡号:62220221070********)和一张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卡(卡号:62319000001********)及翟某乙的银行卡转入和转出赌资,截止2021年3月,杨某某接受黄某甲、翟某甲、黄某乙和宁某某等人投注赌资数额累计超过100万元,杨某某通过发展赌博网站下线及帮他人下注网络赌博,非法获利超过3万元人民币。

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:

杨某某作案使用的手机;户籍证明、杨某某等人银行账户信息、交易明细单等书证;证人翟某丙、宁某某、翟某乙等人证言;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;被告人杨某某指认其手机网络赌博账号及其下家照片等证据。

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,内容客观真实,足以认定指控事实。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,并自愿认罪认罚。

本院认为,被告人杨某某在赌博网站注册代理账户并积极发展下线,接受投注,获取提成,情节严重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,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虽持续至2021年3月1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实施后,但是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,适用修订前的刑法。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的规定,可以从宽处理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
 

此致

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

 



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检??察??官?黄明定

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检察官助理?何证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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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2022年2月18日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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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:1.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天等县看守所

2.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

3.《认罪认罚具结书》一份

4.《量刑建议书》一份

5.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》一份

6.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,详见移送清单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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